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張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原告所提之被
告戶籍謄本所載,被告住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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