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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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2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上字第423號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8,0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