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丁○○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上訴人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