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0號原告 梁慧君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 關天盛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3份保險契約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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