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金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以一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二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七年十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因原任職公司薪資較低,到月底均無法支應家庭開銷,故於107年7月6日已離職,欲覓得收入較佳之工作,又因女兒將就讀大三,仍有租屋需求,而前配偶工作不穩定,聲請人需負擔女兒房屋押租金及租金,已入不敷出,遑論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聲請再予延長履行期限2個月等語,並提出租約影本為據。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女兒就學要租房子,需押金及租金,且因伊前配偶工作不穩定,致目前僅聲請人一人工作負擔全家家庭開銷,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已不足以繳付每月應清償之款項,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向後遞延履行3個月,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准予延期等情,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無誤。觀之債務人提出之租約,已先行支付押租金及至107年12月止之租金,是以聲請人收入已不足支應前開租金,遑論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次應予延長2個月,加計本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延長3個月,合計5個月,即自106年4月起至106年6月止,再自民107年8月起至9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07年10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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