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六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陳寬宏 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晟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居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丁○○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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