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清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耀山~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一一一四一─四││壹│陸佰柒拾││││││││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