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劉怡均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號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