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錦陵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昶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林毓璟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 蓮相 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錦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謝錦陵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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