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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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波麗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家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夢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波麗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81,8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而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寄送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大廈管理員簽收,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確有實際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0日陳報狀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僅有聲請人將信件存放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信箱之照片,未有相對人簽收之證明文件,且聲請人提出之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文件內容查無「119巷58之1號」及「盧夢潔」欠繳明細。由此,相對人是否確有實際居住於聲請人處未臻明確,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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