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二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並無串證、逃亡之虞,且經戒治成功,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減輕年邁雙親的負擔。
三、 玆查 被告所聲請各節均非法定必須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而被告現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福財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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