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二三號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