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首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一○二年度速偵字第五六四號),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一○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圖畫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首銨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一○二年度速偵字第五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4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猥褻圖畫五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是以,因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品,應屬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圖畫罪,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一○二年度速偵字第五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一○二年度上職議字第四八○三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4月26日起至103年4月25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圖畫五本,係屬有猥褻圖畫之物品,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且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
┌──┬─────────┬──┐│編號│扣案猥褻漫畫名稱│數量│├──┼─────────┼──┤│1│モモフタ│一本│├──┼─────────┼──┤│2│ヒラる忍│一本│├──┼─────────┼──┤│3│ 星奈 這裡只有│一本│├──┼─────────┼──┤│4│BoobyTrap│一本│├──┼─────────┼──┤│5│マゾきち!?│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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