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黃惠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林麗真
支付命令,惟林麗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
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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