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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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13號上訴人 劉健次
劉 陳壽枝 劉妍希 劉祖慶 劉祖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開明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913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781萬8,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4萬9,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