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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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金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返還遺產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外,其餘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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