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號公示235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合歡花苑 曾麗珠 │第一商業銀行 羅東分 │95年2月31日│40,000元│VB0000000│95年││││行││││2月││││││││無31││││││││日,││││││││應以││││││││當月││││││││末日││││││││為發││││││││票日│├─┼─────────┼─────────┼─────────┼────────┼────────┼──┤│00│合歡花苑曾麗珠│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3月31日│40,000元│VB0000000│││2││行│││││├─┼─────────┼─────────┼─────────┼────────┼────────┼──┤│00│合歡花苑曾麗珠│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4月31日│40,000元│VB0000000│95年││3││行││││4月││││││││無31││││││││日,││││││││應以││││││││當月││││││││末日││││││││為發││││││││票日│├─┼─────────┼─────────┼─────────┼────────┼────────┼──┤│00│合歡花苑曾麗珠│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5月31日│40,000元│VB0000000│││4││行│││││├─┼─────────┼─────────┼─────────┼────────┼────────┼──┤│00│甲○○│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6月30日│50,000元│CI0000000│││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