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債務人 高珮桓 原名: 高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珮桓(原名:高翠)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梁顯名 之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之女 梁皪云 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據實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97年所
得扣繳憑單、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說明債務人自95年協商時起迄今之薪資變動情形及其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提出之2紙97年3月份薪資單中所載薪資何以不一
致?債務人每月究領若干薪資?⒎提出債務人自95年4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⒏說明債務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長
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4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家庭雜費2,000元
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95年4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費繳費證明(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及其他相關繳費文件。
⒑說明債務人之配偶梁顯名已入監服刑,何以有每月支出其扶養費6,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說明債務人之女梁皪云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是否給
付債務人扶養費及分攤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證明文件。如梁皪云目前無工作,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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