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6341號、96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所犯各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如逾6個月時,亦應無易科罰金之適用甚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次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前開所犯2罪應執行之刑已逾6個月,依法已不得易科罰金,爰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