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六年度執緝字第一一五四號、執聲字第第一五一四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