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大國華貿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1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2年聲字第1953號、93年度聲字第1271號、93年度聲字第2439號、94年度聲字第1070號、94年度聲字第2312號、95年度聲字第1213號、95年度聲字第291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期限至96年6月15日止),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