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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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林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其中新台幣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
0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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