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1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葉彥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葉彥伶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