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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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楊明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晟 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6年度屏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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