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昕皓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朱書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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