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24號
原   告  温兆鴻
被   告  蔡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12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22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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