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昶瑞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思弼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耀宗坤泰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萬7,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1,00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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