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司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素娟唐適中 、唐**、唐**、 唐素青 間請
求107年度店司調字第8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為撤銷權,
性質上為形成之訴,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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