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85號

原告 黃世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瑞祺 (原名 金氏 紅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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