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8,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