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8,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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