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龍直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
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
109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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