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龍直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
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
109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