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李源秋 等二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源秋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506,004元及利息等,竟將原為相對人李源秋之不動產,以
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李連生 ,致使相對人李
源秋陷於無資力之情況,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贈與及物權
行為,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