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Z0000000000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複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魏世靖 被告戌○○○
宙○○黃○○玄○○午○○L○○P○○J○○K○○甲○○○兼訴訟代理人壬○○○被告I○○
申○○訴訟代理人N○○被告F○○
亥○○天○○M○○寅○○酉○○丑○○辛○○癸○○○G○○H○○R○○S○○卯○○兼訴訟代理人Q○被告巳○
B○○地○○宇○○O○○E○○C○○丁○戊○己○○子○A○○未○○辰○庚○○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