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楊玉珍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莊深淵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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