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鑑字第四五五號、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徒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四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