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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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甲○○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拾玖日,准予賠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甲○○前因侵占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令羈押(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七四四號),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始准以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嗣該案提起公訴後,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0四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甲○○以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十九日,而聲請冤獄賠償,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未逾同法第十一條前段所規定之聲請賠償期間,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聲請人之身分、地位、羈押期間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等一切情狀,以每日賠償三千元為適當,共計應准予賠償五萬七千元。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