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十六樓法定代理人 謝天秀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自字第五八二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自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