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人 陳濟民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為公司法第83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是公司倘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登記而進行清算程序,自不得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具狀陳稱: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已申請停業,經選派聲請人陳濟民為清算人,爰向鈞院聲請停止營業清算云云。惟查,本件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僅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中,尚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公司登記而進行清算程序,依上說明,自無從依清算程序選任清算人並向法院聲報,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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