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郭銘峯 被告温煦
禤美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05,575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3,4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2,96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0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0年12月31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收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