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陣自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