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告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傅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拆除鐵皮圍籬及鐵門,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因該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原告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