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5號

原告 王厚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被告 王心伶

被告 王怡雅

被告 王業凱

上列原告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318元(2,210,887元+起訴前利息151,4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9,2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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