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吳梅香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被   告  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車牌號碼0000-00號
之自用小客貨車所有權不存在,而上開車輛之市價為27萬元,有
民事陳報狀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以109年度屏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暫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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