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育祥
葉玟 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6
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24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育祥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葉玟承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育祥、葉玟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1時1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林育祥、葉玟承與被害人有口角糾紛,林育
祥持棍毆打被害人頭部,葉玟承向被害人身體丟擲酒杯,致
被害人頭部紅腫、身體多處挫傷。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
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