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聲請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撤銷兩造前就返還土地事件等紛爭調解
核定內容事件,惟查該核定調解內容其中第1項後段部分,原告
須負責於99年11月30日前將座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上重立路685、687、689、691號之4棟建物拆除(含刨除地
面鋼筋混凝土)並清空地上所有物品。而原告請求撤銷上開調解
事件卻未於訴狀載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之價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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