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瓊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鰡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應載明各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例
  如共有人 李寶水 ,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並應更正被告;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
三、按相對人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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