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炳耀
       彭玉雲
       彭秀燕
       彭玉枚
       彭建達
       彭玉女
       彭鈺淳
       彭玉娟
       彭俊雄
       彭順益
       彭韋言
       葉弘光
       古永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淇湳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
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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