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96年度簡字第368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66號、第122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茲查㈠被告因腦中風、鼻咽癌、高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導致右側肢體偏癱(肌力二─三),無法吞嚥,靠鼻胃管進食,無法自理生活,須專人照料等情,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憑(見簡上卷第五六頁),且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即入住位於臺南市○○路之仁村醫院附設仁村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迄今仍在該護理之家入住等情,亦有該護理之家證明書一紙附卷可憑(見簡上卷第五五頁),㈡⑴另本院受命法官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下午,會同檢察官前往上開仁村護理之家勘驗,發現被告躺臥病床,鼻部插管,腳部肌肉萎縮,經趨前呼叫其姓名,被告略舉左手示意,表示係其本人,惟被告無法舉起右手及右腳,亦搖頭表示無法張口數出數字,⑵且證人即長期照護被告之護士 吳家茵 亦在場結證稱:我照顧被告有半年以上,被告一直未離開仁村護理之家,他無法自行下床,必須由我們抱他下來,生活上要我們照護,他亦無法自行進食,須借助鼻胃管,我們叫他的名字,他會張開眼睛,但近來有意識較不清楚情形,他無法表達自己的需求,有時會發出模糊的聲音,但我們不太能了解他的意思等語明確,有勘驗筆錄及被告照片一張在卷可憑(見簡上卷第六七至七十頁)。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