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9日至133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810,000元、⑵2,000,000元、⑶190,000元,其中⑴、⑵借款期間均自94年1月7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⑶借款期間則自94年1月7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借款利率均採機動利率計算,並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10日繳付,其中借款⑴⑵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1月7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⑶則前12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5年1月7日起共分48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甲○○自95年7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⑴2,810,000元及自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⑵2,000,000元及自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4%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⑶167,162元及自9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0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三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8月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37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竹北│縣福││一九四│建│││二0七│7/4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76│縣政三街│縣福段19│鋼筋混凝│第三層│││││114.39│陽台│4.95│平方公│全部│共用部││││66號三樓│4地號│土造、七│114.39││││││││尺││分:縣││││││層│││││││││││福段68│││││││││││││││││1、68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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