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培麗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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